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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公益事业捐赠 发布时间:2011-11-06 23:32 来源:互联网

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公益事业捐赠

中级经济师考试之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一般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例1.单选题」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 )

A.应纳税所得额的30%

B.所得额的30%

C.应纳税所得额的3%

D.所得额的3%

[答案]A

「例2.单选题」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为()。

A.30%

B.12%

C.30%

D.全额扣除

[答案]D

「例3.单选题」某公民一次获得劳务报酬所得2万元,若进行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数额为( )

A.4800元

B.600元

C.6000元

D.480元

[答案]A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元;限额=16000×30%=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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