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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监理工程师:监理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0-06-07 13:58 来源:互联网

 监理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在监理合同内除需明确委托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的权限。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考试&大&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标准条件十规定,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

  (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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