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辅导

名师推荐

试听名师的课 查看所有名师

2010年监理工程师: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0-06-07 13:58 来源:互联网

 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的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2)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按照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利包括: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第一考试网友情提示:如果您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第一考试网专业辅导频道或添加qq:,第一考试网以“为考友服务”为宗旨,秉承“快乐学习,轻松考试!”的理念,旨在为广大考友打造一个良好、温馨的学习与交流平台,欢迎持续关注。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2010年监理工程师: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的权利》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辅导:浅谈工程项目的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管

2010年监理工程师《基本理论与法规》第一章

理论与法规:塔吊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监理工程师参与设计交底着重了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