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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监理工程师:监理合同的情况变化 发布时间:2010-06-07 13:58 来源:互联网

  监理合同的情况变化

  如果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厂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导致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任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执行某些监理任务,则该项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到这种情况不再持续。当恢复监理工作时,还应增加不超过42 d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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