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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监理工程师辅导: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0-06-07 14:16 来源:互联网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6)其他有关资料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

  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有以下五类。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2 .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

  [例题]: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ABDE )。

  A.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B.有关的合同文件;

  C.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

  D.相关的建设法规;

  E.相关的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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