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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律》讲义预习内容精讲(六) 发布时间:2011-12-31 15:31 来源:互联网

2012年《法律》讲义预习内容精讲(六)

第一节 审计法概述

一、审计法的概念、渊源和审计法律关系

审计是指独立的审计机构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对被审计人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或允当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法定机关或委托人报告的活动。其实质是由专业性的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根据审计的主体和性质的不同,审计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审计法律关系:

(1)主体: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第三方。

(2)客体: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具体反映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中。

(3)内容:主体在审计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审计监督的原则

1.依法审计原则。

2.独立审计原则。

三、审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例题】

1.根据审计的主体和性质的不同,审计可以分为( )。

A.国家审计 B.内部审计 C.注册审计

D.社会审计 E.年终审计

【答案】ABD

2.下列不属于中央审计机关的是( )。

A.派出审计局 B.特派员办事处

C.审计署 D.审计厅

【答案】D

3.下面关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单独领导体制,只对本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单独领导体制,只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C.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本级政府领导为主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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