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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法律》考点串讲:第七章(22) 发布时间:2011-12-31 15:36 来源:互联网

2011年《法律》考点串讲:第七章(22)

四、上市公司收购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1)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法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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