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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法律》考点串讲:第七章(2) 发布时间:2011-12-31 15:53 来源:互联网

2011年《法律》考点串讲:第七章(2)

四、票据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1.票据当事人分类:

(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指依票据出票行为而直接产生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2)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指有权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

债务人:指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载金额的责任人。又可以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前者是指负有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如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等;后者是指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如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3)前手和后手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票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和义务可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付款请求权和付款义务;

第二层次是追索权和偿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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