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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考点分析(61) 发布时间:2010-06-11 14:41 来源:互联网

2010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考点分析

命题点11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命题点12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事故权限及组成调壹组权限与职责

  1.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

  (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2)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3)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4)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2.事故调查组成立监理工程师

  (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由国务院批准。

  (2)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

  (3)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

  (4)严重质量事故,调查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5)一般质量事故,调查组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6)事故发生单位属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

  3.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组织技术鉴定。

  (4)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

  (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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