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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基金》复习讲义:第四章 发布时间:2010-06-26 16:03 来源:互联网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本章共分为6节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概述
  一、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的应用
  根据规定,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只能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共12条(要重点掌握)
  在整个基金的运作中,基金管理人实际上处于中心地位,起着核心的作用。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活动
  (一)基金募集与销售业务
  (二)投资管理业务
  (三)基金运营业务
  (四)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五)投资咨询服务业务。
  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作为特定性质的资产已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
  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特别重点),请同学们逐条学习,特别是有数量要求的,应记忆)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特点(一般掌握)
  第二节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
  一、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
  1、公司的治理结构能够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明确,既相互协助、又互相制衡;各自按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行使职权。
  2、 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并保证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
  3、 独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控制机制。
  二、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规定
  (一) 总体要求
  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方面的基本原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公司独立运作原则
  3、强化制衡机制原则
  4、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原则
  5、股东诚信与合作原则
  6、公平对待原则
  7、业务与信息隔离原则
  8、经营运作公开、透明原则
  9、长效激励约束原则
  10、人员敬业原则
  (三) 独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需要2/3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的事项(共4条)
  (四) 督察长制度
  1、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
  2、督察长是高级管理人员
  3、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4、督察长业务职责应当涵盖基金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5、公司应当保证督察长工作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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