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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运输(水路)讲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07 21:54 来源:互联网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2.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3.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4.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5.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6.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3)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7.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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