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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考点:劳动能力鉴定 发布时间:2012-09-07 22:29 来源:互联网

1. 职工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3.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逆时针排序)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4.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6.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1)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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