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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房地产经济讲义: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注意问 发布时间:2012-09-07 23:02 来源:互联网

1.3 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注意问题
  ■ 同一宗土地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应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 两宗以上土地使用权设定同一抵押权,视为同一抵押标的物,其担保作用不可分割
  ■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地随房地,房随地走)
  ■ 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共有人书面同意
  ■ 已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告知承租人和抵押权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不破租赁)
  ■ 土地的抵押价值可以由当事人商定,也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抵押权人可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为第一受偿人
  ■ 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经营期限或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
  ■ 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程序
  ■ 签订抵押合同
  ■ 公证
  ■ 抵押登记(抵押生效)
  ■ 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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