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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13年度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04 11:32 来源:互联网

黑龙江2013年度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2013年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权哈尔滨市香坊区润洪会计学校统一组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培训方式
  脱产集中学习,学习结束后进行考试。
  三、培训地点
  哈尔滨市。
  四、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为2013年4月至12月,具体时间见培训机构方案。
  五、联系方式
  哈尔滨市香坊区润洪会计学校
  报名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0号
  联系电话:0451-85997189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中、省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由专人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工作。
  (二)要对高级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进行有效宣传,确保各单位支持高级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保证其培训时间,提供必要条件。
  (三)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没有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将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并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确认从业资格等级时,对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扣10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将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评审的相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评审晋升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四)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49号)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并考试合格,视同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五)参加培训人员应自觉完成培训课时要求,对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人员,视同未参加年度培训处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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