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26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办〔2012〕280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13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6月4日─25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7日 9:00─11:30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14:00─16:30 物业经营管理
9月8日 9:00─11:30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14:00─17:00 物业管理实务
三、报考条件
㈠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㈡ 免试条件与科目
1. 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2. 按照《关于2010年举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9号)规定,自2012年度起停止级别3(免一科)的报考。
四、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代码表
|
考试 名称 |
级别 |
专业 |
科 目 |
科目代码 |
|
040. 物业 管理师 |
04. 考全科 |
01. 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
1 |
|
物业经营管理 |
2 |
|||
|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
3 |
|||
|
物业管理实务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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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免二科 |
01. 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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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实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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