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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辅导: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来源:互联网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或条件,对土地投入一定资金进行开发后,通过有偿的出售、交换和无偿赠与等方式,把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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