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

名师推荐

试听名师的课 查看所有名师

土地估价师辅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发布时间:2010-07-02 17:01 来源:互联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

  根据《物权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物权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物权法》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积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规定

  《物权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则性管理规定包括:

  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⑥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⑧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考试网友情提示:如果您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第一考试网考试辅导频道或添加qq:,第一考试网以“为考友服务”为宗旨,秉承“快乐学习,轻松考试!”的理念,旨在为广大考友打造一个良好、温馨的学习与交流平台,欢迎持续关注。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土地估价师辅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2011土地估价师:相关法律之民法通则6

土地估价师辅导:地籍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土地估价师辅导:标定地价概念与作用

土地估价师辅导: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供应

2011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理论方法作业题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