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点企业。实体经济企业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是首批确定的电子发票试点申请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二、试点企业电子发票适用范围。试点企业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查询,向消费者收取费用时可以开具电子发票。
3. 获取电子发票。接受试点企业服务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试点企业指定的渠道,从重庆地税局授权的“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获取电子发票信息,并可以下载或打印纸质电子发票。
4.电子发票查询与验证。消费者可通过重庆地税局网站()或授权的“电子发票集成服务平台”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电子发票记载的信息应当与重庆地税局网站或授权的“电子发票集成服务平台”查询的电子发票信息一致。
5、电子发票核算。电子发票经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查询验证一致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查询,可作为财务核算的原始凭证;若实行电算化管理,电子发票经审核后可作为电算化会计凭证。电子发票经查询核实不符的,不得作为财务核算的依据;收款人重复将纸质电子发票记入账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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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税局关于扩大电子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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