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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知识点8 发布时间:2011-05-17 17:35 来源:互联网

2011年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知识点8

  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1.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告知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仍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对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义务: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出据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6.保证义务: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法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三包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8.不得对消费者作出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内容无效),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9.不得损害消费者人身权利: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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