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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定价权限 发布时间:2011-08-12 15:20 来源:互联网

政府指导价定价权限

  所谓定价权限,是指政府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要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价格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按照上述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必须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目录没规定定价权限的部门,无权对该商品或服务定价;即使有权定价的部门,也只能在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内定价,不能超越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定价目录分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两级,但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权可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不限于两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价格时,对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要报国务院批准,如全面调整电价和铁路运价等。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地方定价目录,可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也可以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内,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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